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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70454317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2.09.19 法律字第11203510730號函
  • 有關所詢貴縣稅務局各分局發函之稅務稽徵相關行政處分是否與行政處分之要件相符,應視貴縣稅務局「各分局」是否屬行政機關或其作成之處分公函是否與相關法規要件相符而定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4.12 環署綜字第1050028011號函
  •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
3.
  • 內政部 102.01.30 台內民字第1020092815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並修正有關該所所屬一級機關之組織規程、編制表與員額編制表變更時應送審議,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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