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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70454317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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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10.16 法律字第10403513090號函
  •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止系爭契約,宜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另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於該契約中得代表臺北市實際管理標的不動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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