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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27-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4445600號令修正公布第8、9、11、12、24、32~37、42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02 簽見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意旨,基於法律授權制定之市法規與該授權之法律發生牴觸者應屬無效。又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17條第1項但書規定,現任校長連任任期屆滿後將於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不經遴選延長至退休止,惟該條項既與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違,自不宜再行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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