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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27-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4445600號令修正公布第8、9、11、12、24、32~37、4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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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12 簽見
  •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訂定發布前,已依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完成場地租借事宜者,其行政程序既已終結,自無適用新法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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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27 簽見
  •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處分對於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之拘束力,,因為行政處分為國家行為一種,故其所生之法律效果或法律關係,原則上應受其他機關之尊重,並構成其他相關國家決定之基礎及前提要件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01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市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法規外,如在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事項者,適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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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16 簽見
  • 本案雖依程序從新原則應適用新作業程序之規定,惟依變更前之作業程序之規定,已進行之程序仍屬有效,故已進行之次數仍應計入,而協調後提存條件應依變更後之新作業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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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13 簽見
  • 本案依臺北市法規準則第17條本文規定,同時參酌相關內政部函釋之精神,似應回歸適用管制規則第29條之規定,而適用時應一體適用,不得割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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