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8 北市法一字第09631600900號函 本案水溝蓋如係遺失或遭竊,基於所有權權益,自得加以追及而取回,惟遺失遭竊後如係民眾以善意購得,主張民法善意取得規定,則須自遭竊或遺失日起2年內,償還支付價金,始可回復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