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1.11 簽見 本案當事人違反供公眾通行目的,要求回復原狀,亦即其負有回復原狀義務,若不履行,則可以公權力強行回復原狀,又該既成道路,市府只取得公用通行地役權,若要變更為公園使用,則必須辦理徵收補償,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