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9.06 法律字第10703509310號函
- 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停止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0 北市法一字第9020833600號函
- 本案法院訊問筆錄乃於和解成立後兩年所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繼續審判要件,法院應不得再為審理,且和解內容亦無誤寫誤算等錯誤,故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法院應受和解內容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