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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11號令修正公布第77-1、77-2、77-4、77-5、77-13、77-17~77-19、77-22、83、90、91、95、116、48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2.
  • 法務部 108.08.14 法律字第10803511730號函
  • 國家賠償法第2、3、9條規定參照,所稱「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而言,如無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機關時,始由事實上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倘亦無事實上管理機關,則由公共設施坐落土地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確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生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視所主張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2條第2項或第3條第1項規定要件為斷
3.
  • 法務部 107.08.03 法律字第10703511270號函
  • 國家賠償法第9條等規定參照,所稱「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機關而言,該被指定或確定機關是否就原因事實所致生損害結果,負國家賠償責任,仍應視所主張事實是否符合該法第2條第2項或第3條第1項規定要件為斷
4.
  • 法務部 103.01.23 法律決字第10303500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律師法第23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參照,,921震災慰助金及租金請領人姓名、受災地址等資料性質屬政府資訊,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申請提供,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故個案上得否依律師所請提供該等資料,應由地方政府機關審度具體情節是否符合上述相關規定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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