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596600號函 未能依民事法院訴訟而確認派下權存在,而又未提出其他證明確認該權存在,則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自無辦理土地清理之公告,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7點,通知申報人30日內補正,逾期者,依職權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