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9.09.10 法律決字第0999033190號函 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以「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之,至於該時點如何起算,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判斷 2. 法務部 95.03.16 法律字第0950007307號函 辦理農地重劃區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用催繳事宜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