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7.19 法律字第10803509930號函
- 行政訴訟法第8、196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
- 內政部 102.04.2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3276號函
- 核釋部分共有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後,其他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等規定申辦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先函詢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依個案審認之意見後再行辦理之
3.
- 法務部 102.04.15 法律字第1020350311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等規定參照,他共有人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登記情形,如無礙執行效果,應予受理登記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433900號函
- 有關遭查封之臺北市市有土地,於查封期間可否辦理出(標)租、委託民間經營、設定地上權、參與捷運聯合開發或都市更新暨建築使用等,主管機關依具體情形並參考相關意見後衡酌後處理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29 北市法二字第09633328300號函
-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前,土地遭假處分查封在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並非債務人在「實施查封後」之行為,此時,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效力是否受影響?則有不同之見解,如本函所示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北市法二字第09432399200號函
- 有關原起造人欲申請變更起造人而檢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文件申請,因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性質上應係類似出租、出借等屬有可能妨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債務人並非完全不得為之,僅債權人得主張對其不生效力
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1.28 行執一字第0940005982號函
- 行政執行處應將執行所得交付債權人,故受罰鍰處分之事業單位經移送執行,其所得款項不得直接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04 簽見
- 本案已建築完成建物部分持分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假扣押及查封在案,依強制執行法及刑法之相關規定,在系爭建築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所有權人似已無權再出具房屋拆除同意書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1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062300號函
- 本案如建物及土地已經法院假扣押在案,若將來假扣押債權人主張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使用執照之處分妨礙其權利,並經法院認定有妨礙執行效果,而應予以排除時,則原核發許可處分應予廢止,申請人應無條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