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18 北市法一字第8920628500號函 本案判決係屬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被告被視為已於判決確定時,就土地之加二成補償費之債權及其所生孳息債權為讓與原告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