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司法院 106.01.24 院台廳司一字第1060002621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拘提管收事件性質,得從寬解釋為民事事件,如候補法官已符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9點第1款規定,即得獨任辦理
2.
- 法務部 103.07.10 法律字第10303506850號書函
- 法務部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承保及給付審核業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部分」、「中華民國刑法及司法實務所稱拘禁之定義及範圍」等相關疑義之說明
3.
- 法務部 99.12.03 法律決字第0999049359號函
- 函復有關司法院檢送之「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22條規定內容之相關法律意見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6.11 行執一字第0966000262號函
- 檢附「行政執行事件之擔保人與刑事案件具保人責任之不同」相關書面資料,供相關同仁為釐清法律規定之不同,以及引用相關資料簡要說明,以便同仁對外說明參考之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12.18 行執一字第0956000673號函
- 為維護人民權益,行政執行案件處以限制出境者,應確實通知被限制出境之人及有關機關
6.
- 法務部 93.06.17 法律字第0930022066號函
- 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聲請解釋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8條、第23條規定案,檢送法務部補充意見
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3.12 行執一字第0936000199號函
- 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限制住居人之戶籍遷出,經戶政事務所審核受理登記,應函知辦理義務人遷入登記之戶政事務所,並將相關事項通知原限制義務人出境之行政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