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10.28 行執一字第0980007204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33、122條及相關決議參照,如對義務人薪津再核發執行命令結果,不影響義務人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並無違背前述規定,反之,則應核減再扣押義務人薪津成數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6.18 行執三字第0986200480號函
- 檢送98年度司法院民事廳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業務聯繫會議」之會議紀錄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7.21 行執一字第0976000336號函
- 義務人所有不動產經行政執行處查封後,抵押權人復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管轄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如該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行政執行處應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以「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為要件,至於「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之原因是否因拍賣無實益或其他等原因,該行政執行處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