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2.01 行執一字第0946000072號函 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代位申辦繼承登記,惟應審慎製作繼承系統表,並註明相關法律責任 2. 內政部 94.01.14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0360號函 土地繼承人如滯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代位其申辦繼承登記,應審慎辦理繼承系統表之製作並負其法律責任,且得以公文方式檢送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