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8.02.13 法律字第10803501690號函 政黨倘已依政黨法規定完成法人登記,機關對其作成裁罰處分並合法送達後,其即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至政黨負責人及其他選任人員,因屬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故並非上開罰鍰處分義務人,惟政黨負責人如符合行政執行法對其有關之執行行為規定,於此範圍內,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對政黨之負責人為該當執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