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7.02 行執一字第0966000345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行政執行處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鑑價,且經核定後,為拍賣之最低價額,因此,依上述之規定而言,鑑價為不動產拍賣不得省略之程序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6.26 行執一字第0966000325號函
- 關於不動產業經特別拍賣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如於時間相距不遠之前提下,於塗銷查封再查封後,踐行第二次不動產執行程序,按行政執行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之規定,如此期間內不動產之市場行情無明顯變化,並於徵得債權人及義務人同意後,始得例外參考前次鑑價報告,並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且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作為核定底價之參考
3.
- 內政部 96.02.14 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1034號函
- 有關未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建築師,得否辦理建築物及土地之估價業務疑義乙案
4.
- 內政部 95.07.19 台內地字第0950112456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不動產拍賣執行事件有關不動產估價業務,應委託地政機關亦或不動產估價師辦理疑義乙案
5.
- 內政部 89.10.06 (89)台內營字第8910591號函
- 有關具建築師執照之建築師得依建築師法第16條規定,為建築物及土地辦理估價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