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02.14 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10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未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建築師,得否辦理建築物及土地之估價業務 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函為貴署臺中行政執行處所詢「未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建築師,是 否僅能辦理建築物部分估價而不能就土地部分為估價」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5 年 8 月 31 日行執一字第 0950004867 號函。 二、本案前經本部 89 年 10 月 6 日台 89 內營字第 8910591 號函釋 示略以:「查『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 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為建築 師法第 16 條所明文。是建築師依法得為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包括 建築改良物及建築土地之估價,應無疑義」在案,該函示仍繼續適用 。 三、檢送上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6 日 台 89 內營字第 8910591 號 主 旨:關於開業建築師執行業務,得否為土地估價業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89 年 9 月 6 日高鑑華字第 8909001 號函。 二、查「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 、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為建築師法第 16 條所明文。是建築師依法得為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包括建築改良物 及建築土地之估價,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