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04.27 法律字第100006249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等規定參照,如土地經行政執行分署拍定予第三人,尚有拍賣效力疑義,宜由權利人依法提起訴訟釐清權利關係後,再由內政部審酌是否准許其抵押權登記及所有權變更登記
2.
- 法務部 100.11.07 法律字第1000015977號函
- 行政執行處依法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取得所有權,惟如拍賣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拍賣無效,所有權人得訴請返還,法院判令返還時,原移轉證書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得命其撤銷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1 北市法二字第09530990100號函
- 贈與契約係指無償移轉所有權予他人之契約,而民法第418條「贈與人之窮困抗辯」,限於贈與契約約定後履行完畢前始有適用,該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不符「約定後履行完畢前」之要件,自無該條規定適用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