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08.24 法律字第1010310416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如自治條例納入勒令歇業處分規定,得對經營不法行為商業廢止登記,惟該法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已限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而「勒令歇業」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已逾越該條規定,故自治條例尚不得規定有「勒令歇業」之不利處分
2.
- 法務部 98.10.23 法律字第0980038344號函
- 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授權,所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其內包含,不具直接相關和具直接相關,其中,具直接相關者是否有符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執行職務,應為個案判斷
3.
- 法務部 98.06.02 法政字第0981105668號函
-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22 北市法一字第09733428300號函
- 為興建消防局分隊,與預定地占用人進行和解並同意撤回訴訟及支付補償費,是否有涉及刑法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圖利罪認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