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生法律效果,本質上並非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不屬該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
- 司法院秘書長 90.04.04 (90)秘台廳民二字第05955號函
- 少年法庭所為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得以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