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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11號令修正公布第1-1、18、26、34、42、61、65、78、87條條文;並增訂第18-1~18-9、36-1、73-1條條文;除第18條第6、7項、第26條第2~4項及第61條第1項第3款自112年7月1日施行,第18-1~18-8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
  • 司法院秘書長 97.07.30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0970013200號函
  • 關於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及第83條之1第3項規定,法院及任何機關均應予保密,因此,對於轉、入學前曾受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少年,學校無權利知悉少年事件相關紀錄及資料
2.
  • 司法院秘書長 97.01.09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70000610號函
  • 法院網站上家事事件公示送達公告,未隱匿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個人身分資訊,涉妨害個人隱私等情,爰特提示各法院辦理裁判書文書之公示送達時,應注意避免揭露個人之身分資料,並應隱匿依法不得揭露之資訊,已張貼之公告如有未隱匿相關資訊情形者,請儘速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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