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6.02 發法字第1090011600號
- 公務機關原基於特定目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欲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並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21 發法字第1082001702號
- 警察機關基於犯罪防制及犯罪偵查之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又為防範毒品入侵校園,教育部將「藥物濫用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建置之學生個人資料提供予警察機關以協助其進行犯罪防制及犯罪偵查,可認符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
3.
- 司法院秘書長 97.07.30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0970013200號函
- 關於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及第83條之1第3項規定,法院及任何機關均應予保密,因此,對於轉、入學前曾受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少年,學校無權利知悉少年事件相關紀錄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