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0.06.15 北市法一字第1103022348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對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會長罷免涉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5.12.27 法律字第10503519440號書函
-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鄉、鎮、市長)與地方自治團體(鄉、鎮、市)間為公法上關係,性質上與私法上委任契約關係尚屬有別,又該首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致地方自治團體遭上級主管機關裁處罰緩,與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所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亦屬有間,故可否謂與民法委任契約或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性質上有其類似而予以類推適用,誠非無疑
3.
- 內政部 102.12.04 內授中民字第1025037081號函
- 直轄市議員非屬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未出席會議之直轄市議員除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仍得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支領研究費
4.
- 內政部 97.02.13 台內民字第09700259151號函
- 「地方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當然停止職務或職權,其後續處理相關疑義」研商會會議紀錄
5.
- 內政部 96.12.06 台內民字第09601873671號
-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117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停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