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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15361號令修正公布第76、79、80、83條條文;並增訂第98-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5.02.05 法律決字第105035022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之裁處機關,由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因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
2.
  • 法務部 98.02.19 法律字第0980002644號書函
  •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指定並無廢止指定之明文,惟基於行政監督功能,上級機關既有指定之權,亦當有廢止指定之權限,至應否廢止指定,則仍需就個案事實為合目的性、適當性之審查
3.
  • 法務部 81.07.03 (81)法律字第09850號函
  • 一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預算,分別由中央、省(市)、縣(市)政府依法編列。」又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亦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省(市)議員選舉、罷免由省(市)政府編列,縣(市)長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 」參酌上開規定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規定,省(市)或縣(市)政府選舉委員會之人員預算,似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統籌編列,僅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所需之經費始由省(市)或縣(市)政府編列應用。故本件法院判決確定臺灣省嘉義市選舉委員會應給付市民劉○妹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似可由編列於本部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內撥付,仍請依行政院七十年七月三十日台七十法字第一○七四二號函規定,填製國家賠償請撥書四份,法院判決書二份逕送本部辦理。 二本件是否有公務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承包商)?賠償義務機關得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或第三條第二項對其求償?仍請貴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轉飭臺灣省嘉義市選舉委員會,查明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本部。
4.
  • 法務部 81.07.03 (81)法律字第09850號函
  • 關於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七十八年三項公職人員選舉,為舉辦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搭建臨時講台,市民林○○騎機關車撞及致死,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市劉○○等九人賠償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可否請由法務部(中央)所編列之國家賠償經費預算撥付發凝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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