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3.06.10 台內民字第1030179650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規定固授權地方政府得以自治條例另定距離限制,惟參照同條例第10條規定,經都市計畫劃為殯葬設施使用,或於非都市土地既有公墓等範圍內設置殯葬設施者,並無針對是類設施增訂距離限制之必要,倘地方政府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就上開不須增訂距離限制之殯葬設施另定最少距離限制者,係牴觸同條例第10條規定而屬無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12月27日修正第35、55、80~82條條文;增訂第21-2、35-1~35-3、36-1~36-3、37-1條條文;刪除第36、3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