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1.12.05 台內民字第1010363489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聯外道路,係指以殯葬設施基地為起點連接至公路系統道路,且其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之道路。如殯葬設施係位於限制開發地區,則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設置通行設施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12月27日修正第35、55、80~82條條文;增訂第21-2、35-1~35-3、36-1~36-3、37-1條條文;刪除第36、3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