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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01號令修正公布第35、55、80~82條條文;增訂第21-2、35-1~35-3、36-1~36-3、37-1條條文;刪除第36、3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12月27日修正第35、55、80~82條條文;增訂第21-2、35-1~35-3、36-1~36-3、37-1條條文;刪除第36、3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法務部 105.07.11 法制字第10502511320號函
  •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其內容宜注意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所稱牴觸法律規定情形,如已包含行政裁罰規定,宜注意符合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之程序
2.
  • 法務部 104.01.08 法律字第10403500110號函
  • 行政罰法第7條、殯葬管理條例第45、86條規定,如殯葬禮儀服務業達一定規模者,應於禮儀師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完成專任禮儀師僱用,始得繼續營業,否則主管機關即得依同條例第86條規定處罰;又主管機關執行該條規定時,自得就行為人主觀與非難性、可歸責性、期待可能性有無,及法規規範立法意旨等因素均予考量,本諸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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