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1.29 法律字第10203500610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46、87條等規定參照,自稱禮儀師者應否處罰應探究立法原意,倘立法意旨係認為條例施行後,未取得證照而以禮儀師名義執業屬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即應予禁止;如立法意旨係藉專業認證機制以利消費者辨別選擇專業服務人員,惟目前專業證照考試尚未開辦,消費者無從辨別選擇,此時取締處罰是否符合立法意旨似不無斟酌餘地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12月27日修正第35、55、80~82條條文;增訂第21-2、35-1~35-3、36-1~36-3、37-1條條文;刪除第36、3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