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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241號令修正公布第2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141015947號令發布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05月28日修正第21-1條條文,施行日期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
1.
  • 內政部 104.05.01 台內民字第1040415057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76、77、86、99條等規定所稱「按其倍數處罰」及「按次加倍處罰」,係以所依據罰則條文之罰鍰金額範圍為基數,按其超出倍數加倍乘算後定其罰鍰金額,若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應處罰鍰規定,應以罰鍰額較高者裁處之
2.
  • 法務部 104.01.08 法律字第10403500110號函
  • 行政罰法第7條、殯葬管理條例第45、86條規定,如殯葬禮儀服務業達一定規模者,應於禮儀師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完成專任禮儀師僱用,始得繼續營業,否則主管機關即得依同條例第86條規定處罰;又主管機關執行該條規定時,自得就行為人主觀與非難性、可歸責性、期待可能性有無,及法規規範立法意旨等因素均予考量,本諸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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