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6 北市法三字第09431608200號函 原住民身分,本於血緣而來,具有高度屬人性,而公司與團體並不具有前述之身分,自非所涉要點所稱之原住民,惟如屬獨資、合夥商號,因商號財產屬自然人所有,具有同一性,如負責人為原住民,自符服務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