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2.05 法律字第10403501370號函
- 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印鑑登記或證明,非民法第15-2條所列行為或法院指定情事,自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本人自行辦理即可;又戶政機關製發受輔助宣告人印鑑證明時,在印鑑證明書上註明「當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顯已逾越原輔助登記特定目的,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2.
- 法務部 99.03.01 法律字第0980050228號函
- 關於政府機關將通報戶政機關資料另提供其他機關使用,應視該具體個案之情形,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而定,至於,請求提供機關擬蒐集或利用該等資料,亦應符合該法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