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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3、14、15~17、20、23、26、29、34、35、46、48、49、51~53、58、60、61、65-1、66、69條條文;增訂第5-1、14-1、34-1、48-1、48-2、66-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6.05.18 台內戶字第1060417675號函
  • 生母與其非婚生子女間,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與生母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無涉,故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單獨為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應認其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2.
  • 法務部 106.05.11 法律字第10603505620號函
  • 未成年且未結婚生母,雖不具民法上行為能力,然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其依分娩事實,與子女已發生法律關係,而戶籍法上出生登記僅屬後續附隨之行政程序行為,故應認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係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5款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故未成年且未結婚生母,單獨為子女辦理戶籍法上出生登記時,應認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毋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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