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6.05.18 台內戶字第1060417675號函
- 生母與其非婚生子女間,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與生母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無涉,故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單獨為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應認其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2.
- 法務部 106.05.11 法律字第10603505620號函
- 未成年且未結婚生母,雖不具民法上行為能力,然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其依分娩事實,與子女已發生法律關係,而戶籍法上出生登記僅屬後續附隨之行政程序行為,故應認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係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5款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故未成年且未結婚生母,單獨為子女辦理戶籍法上出生登記時,應認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毋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