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10.08.24 台內戶字第1100243347號函
- 與當事人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且姓名完全相同者,為避免受有與他人同姓名之不利益,當事人得依據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改名,惟當事人仍負有提證責任,應依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款規定,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2.
- 法務部 107.10.18 法律字第10703516110號函
- 戶政機關辦理國人與外國人士結婚登記時,固可透過一定查核機制確認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要件,惟如強令其須於外國人士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並完成結婚面談後,始得准予辦理我國結婚登記,因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此規定,恐已增設法律所無限制,而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3.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75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戶籍法第4條等規定參照,所稱「證明文件」,係證明新生兒、產婦及產婦配偶之身分關係,俾利戶政機關登記之文件,基於辦理出生登記作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亦應於符合證明身分關係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4.
- 法務部 101.03.07 法律字第10100016170號函
-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函釋規定,涉有不當等情之說明
5.
- 法務部 97.09.09 法律決字第0970027429號函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申請人辦理更正父姓名,其所提出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係司法人員依職權本於法律規定所作成,自有一定程度之擔保性及憑信性
6.
- 內政部 97.06.16 台內戶字第0970097932號函
- 民法第1089條規定並未限制為親權人之行為能力,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仍得申請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惟因上開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7.
- 法務部 97.03.18 法律決字第0970007662號函
-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草案)規範申請結婚登記應查驗之證件、辦理結婚證明書應查驗之證件,均涉及對外發生規範人民申請結婚登記或辦理結婚證明書應具備之要件,建議併入戶籍法施行細則或其他法規中,又戶籍法施行細則與96.05.23修正之民法第982條規定不符之規定,應儘速修正
8.
- 法務部 94.05.27 法律字第0940018840號函
- 提憑不起訴處分書更正出生年月日法令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