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4.19 北市法三字第09130274400號簽見 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自治條例,於新法發布施行後,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自應予廢止,又新法如已發布施行,而舊法尚未廢止,依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自應以新法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