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4.12 簽見 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將已發生效力但存有瑕疵之處分,原則上溯及的使其失效,又所謂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即係不符合行政機關管轄、組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程序及內容等合法要件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