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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9571號令修正公布第2~5、8、28、36、39、43、44、47、51、53、55條條文;增訂第8-1條條文;除第3、8、8-1、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2年02月15日修正之第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13年08月07日修正之第3、8、8-1、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法務部 98.07.29 法律字第0980020644號函
  • 關於公立學校教師係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而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屬給付行政之一種,亦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惟執行職務與「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應加區別,如僅屬「職務予以機會之行為」,即不符合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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