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5.09.01 法律字第0950027134號函
- 關於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適用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8 北市法三字第09431165700號函
- 因本案處分書並未向應受送達人為送達,且收領之受雇人係應受送達人以外之人,從而行政處分對於尚未合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更正處分書並送達或不獲會晤時由其受雇人收受,始生送達效力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2年02月15日修正之第2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13年08月07日修正之第3、8、8-1、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