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5.20 法律字第10503508000號函
- 國民年金法第24條第4項規定之「溢領人」似不限於領取年金給付者即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而包含實際受領給付之第三人,即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實際受領給付」之第三人繳還實際受領金額,又其溢領年金給付所涉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次核發時起算
2.
- 法務部 104.09.24 法律字第10403511430號函
-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外,機關以函文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21 北市法一字第09130455700號函
- 本案參酌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除第19條就喪葬費用明定由其遺產負擔外,其餘則未有相同之規定,故公立老人安養院院民死亡,如無人繼承,其遺產依前揭規定,似應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