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7.09.09 法律決字第0970028253號書函 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僅係屬於給付行政之範圍,其非謂是公法上之請求權,如物之交付行為等特定給付,因此其不能符合公法上之5年請求消滅時效,僅能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其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