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9.02.25 法律字第0999000440號函
- 對於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等,應視各該行政法義務之內容而定,而「危害公共安全」、「明顯懸掛招牌非法從事業務,且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之情形」等情事是否屬違反老人福利法第45條所規定,而成為對未申請設立許可或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老人福利機構裁處罰鍰時應考量之因素,仍需由內政部部參酌老人福利法第45條之相關規定意旨,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21 北市法一字第09130455700號函
- 本案參酌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除第19條就喪葬費用明定由其遺產負擔外,其餘則未有相同之規定,故公立老人安養院院民死亡,如無人繼承,其遺產依前揭規定,似應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