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3 北市法二字第09632953600號函 依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標準規定,並未限制殘障配攤者不得領取補助費或行政救濟金,故除另有法令限制或另有安置措施外,得一併核發補助費或行政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