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16 北市法二字第09630087400號函 身心障礙保護法第51條意旨,乃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如公園付費使用設施(游泳池),屬公立康樂場所或設施,其門票優待應予免費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