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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11、15、15-1、16-2條條文;除第16-2條條文自105年2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3.08.11 法律決字第103035094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社會救助法第3~4-1條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基於「社會行政」、「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為」特定目的為個人資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又所蒐集個人資料係作為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用,屬特定目的內利用,亦符合上述規定,故受理人民申請社會救助案件函轉權責機關辦理時,於公文主旨載明申請人姓名及申請事項,應屬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
2.
  • 法務部 102.01.08 法律字第102035000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20條、社會救助法第4、4-1、5條規定參照,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
3.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38700號函
  • 社會救助法第4、4-1、44-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參照,社會救助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個人資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而財政部財稅中心提供個人資料予該機關辦理資格認定業務,避免資格審核不正確,影響國家社會福利資源合理分配,符合「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4.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70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職務,為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情形,惟如個人資料為「持股資料」,尚非屬特種個人資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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