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7.10 法律字第10603509330號書函
- 為避免民眾依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因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經強制執行,致所領取各項社會救助及社會福利津貼遭扣押、凍結,民眾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主管機關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5.19 行執綜字第10600531170號函
- 為避免民眾依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爰規定民眾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專戶內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0.24 行執一字第0946000518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處辦理低收入戶義務人之執行案件,應避免扣押低收入戶義務人補助款,並輔導健保案件之義務人辦理無息貸款、分期繳納等方式清償健保費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5.03 行執一字第0930002806號函
- 關於義務人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依法不得扣押,惟法律禁止扣押者為義務人請領之權利,已領取後存入金融機構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存款人對於存款金融機構之權利,而非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自不在禁止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