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06 北市法一字第09631319200號函
- 本案主管機關為保障臺北市經濟弱勢市民基本生活及以維持行政處分穩定性為由,對未申請提高補助或資格異動之現有列冊個案擬不予重行審查,固非無據,惟其行政行為具有對外效力,應依法定程序公告周知為宜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18 簽見
- 依社會救助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救助金時,予以核減,顯有重複列計「收入」與「救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