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18 簽見 依社會救助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救助金時,予以核減,顯有重複列計「收入」與「救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