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7.21 法律決字第106006069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章程係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之共同行為,對設立人及所有未來加入社員均有拘束力,而社員與社團間發生一定權利與義務,社員權利義務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時依法律規定,故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2.
- 法務部 105.04.25 法律字第10503507180號函
-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
3.
- 法務部 104.12.02 法律決字第10403515240號書函
- 人民團體審定會員資格,若不公告陳列會籍名冊亦不影響會籍清查,如仍以主動公告陳列名冊供會員自由查閱,則屬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至會籍、會員名冊分送,如章程明文規範個資利用事宜,則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如屬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始得利用
4.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1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5.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7條、人民團體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