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8 北市法二字第09430627800號函 土地法為普通法性質,而森林法則係就各種土地中屬於森林土地之特種土地為特別規定,性質上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48條之1規定,而排除土地法第14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