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0.06.16 北市法二字第110302297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對「文山區木柵路1段238巷道路新築工程」範圍內,部分已徵收未開闢之道路用地,原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請求買回涉及現行有效土地法第219條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等規定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0 北市法二字第09431422700號函
- 倘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自無撤銷徵收之問題,縱令此後對於該項土地另有使用或處分,亦僅屬於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範疇,即僅當未依徵收目的完成使用,並無使用必要性時,方有撤銷徵收之問題
3.
- 內政部 92.05.07 台內地字第0920006230號函
- 有關各類土地徵收案件之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如何認定乙案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1.13 北市法一字第09130961200號函
- 有關本案土地之取得原因究屬徵收或協議價購,係屬事實認定問題,爰請貴處本諸職權卓處,如屬協議併購,自無行使買回權之疑義,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61條規定,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適用土地法規定
5.
- 內政部 91.06.13 台內地字第0910007694號函
- 關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或申請收回土地之案件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17 簽見
- 本案究係應由主管機關重新作成新之拆除通知之新的行政處分重新起算五個月之期間?抑或應併計前後通知之期間?不無疑義,如基於讓拆遷人有充份時間以備搬遷之立法考量,原應以重新計算其五個月期間為宜